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簡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八О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南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訴訟代理人  楊振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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