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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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四七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瑞豐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
A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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