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根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叁佰零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