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根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叁佰零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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