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5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罪,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本院先後於93年9月17日以93年度簡字第4480號、93年度訴字號判處如有期徒刑3月、7月、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