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男46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3年度偵字第130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1064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勇如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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