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歐陽志宏 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
367號判決「被告(甲○○)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
250萬元及自民國88年1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後,經聲請人依法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上字第100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並於94年2月16日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爰依法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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