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47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89年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台幣8萬5,93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台幣4,37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97年度促字第3247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5年6│至民國97年4│年息百分之三點│││4373元│嘉文│月1日起│月29日止│四三││││├──────┼──────┼───────┤││││自民國9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月30日起││七三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吳│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73元│嘉文│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