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