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7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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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171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吳佩柔 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叁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毓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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