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173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丁○○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趙珮蘭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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