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補字第38號
原   告  翁月英
       涂志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薇婷   住澎湖縣○○市○○里○○○000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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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靜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萬8,9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二、原告二人起訴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在書狀具狀人
  欄位簽名或蓋章(僅以電腦打字方式繕打姓名,不生簽名或
  蓋章之效力),即有書狀不合程式之不合法情形,請原告二
  人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原告二人已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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