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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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00號
原 告 黃爾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月珠 、 孫琨泰 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70,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所附事證之繕本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
繕本各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