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林裕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其鋒 【即起訴狀所載(017)兆豐銀行0000000
000帳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