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告 鄭文中

被告 鄭文才

鄭明通

鄭玉英

鄭安君

曾資強

曾依媗

曾碧雲

曾芝穎

曾宜婕

鄭凱憶

鄭凱霙

鄭錦陽

李蓁宜

鄭珮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歐明秀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大埔段中大埔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370地號土地

1,700

5,000元

13933/0000000

65,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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