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告 鄭文中
被告 鄭文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歐明秀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大埔段中大埔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370地號土地
1,700
5,000元
13933/0000000
65,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