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翁榮慧 核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