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
債權人臺北樂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莊順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桃園市○○區○○○路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債務人莊順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社區住戶規約、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已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如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已由債務人簽收之釋明證據,以釋明催收之通知已到達債務人),經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