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林多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威精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