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4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鴻珠寶有限公司、 石妃 珠寶銀樓有限公司、石妃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之當事人欄分別表明各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釋明相對人石妃診所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並提出相關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