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當庭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前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玉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