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丙○○
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與丁○○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丁○○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一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