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二︶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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