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踰越牆垣竊盜,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之已斷裂水果刀壹把(含刀鞘壹個)及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詎丙○○仍不知警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一部,至高雄縣○○鎮○○○路二之十二號 劉文可 所經營億偉有限公司之工廠後,持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翻越該工廠之圍牆,著手竊取置放於工廠建築物外面之螺絲,惟尚未得手時,適為員工丁○○發現,丙○○隨即翻牆逃逸,並欲騎乘上揭機車離開現場,丁○○見狀遂將機車推倒,丙○○轉而請求丁○○原諒,而劉文可聽聞丁○○與丙○○之吵雜聲,自上開工廠之二樓下樓,步向丁○○與丙○○,嗣丙○○見劉文可不讓其離開,竟為脫免逮捕,自其機車之置物箱內取出其所有之水果刀一把,劃向丁○○之臉部及頸部,致丁○○因而受有顏面多處挫傷及撕裂傷、頸部撕裂傷、腹部撕裂傷等傷害。嗣丙○○因用力過猛,水果刀碰及鐵籃而斷裂,丁○○因而將丙○○制服,並報警處理,經員警到場後將丙○○逮捕,並扣得丙○○所有斷裂之水果刀一把(含刀鞘一個)及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劉文可及丁○○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丁○○及劉文可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丁○○受有上揭傷害之高雄縣立岡山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及案發現場照片二十二張在卷可憑,及扣案之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已斷裂之水果刀一把(含刀鞘一個)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有違犯上揭準加重強盜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非專指以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論,故同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指自始犯強盜罪而言,即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以強盜論者,亦包括之,如此項準強盜有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自應依同法第三百三十條論處(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判例參照)。是本件被告踰越牆垣,著手為竊盜行為之際,為告訴人丁○○發覺,詎被告竟為脫免逮捕,持其所有水果刀一把,對告訴人丁○○為上揭強暴之犯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起訴書雖論述被告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嫌,惟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請求變更起訴法條為上揭加重強盜罪嫌,本院認二罪之基本犯罪事實尚屬同一,應予准許。被告為脫免逮捕,持水果刀揮向告訴人丁○○,雖致告訴人丁○○因而受有上揭傷害,惟應認此為被告所實施強暴行為之當然結果,不另論以被告傷害罪(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非字第四八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曾於九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已著手為竊盜犯行之實施,惟尚未至既遂之結果,是被告嗣後為脫免逮捕所為之準強盜犯行,仍應論以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之物,且為脫免逮捕,竟持刀施強暴於告訴人,犯罪情節難認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丁○○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失,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憑,可認被告犯後已有悔意,及其犯罪手段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斷裂之水果刀一把(含刀鞘一個)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均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黃呈熹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同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一│口罩│一個│├──┼─────┼───┤│二│手套│一副│├──┼─────┼───┤│三│塑膠水桶│二個│├──┼─────┼───┤│四│塑膠飼料袋│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