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證人丙○○
乙○○右列證人因被告甲○○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各科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本件證人丙○○、乙○○因右開案件,經本院傳喚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庭為證人,均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有送達證書各一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法官柯姿佐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