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十二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蕭本篤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壹萬玖仟捌佰元│FA00八一九七│││││信用部瑞源辦事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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