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 律師上開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又查本件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二項併為財產上之請求,財產訴訟之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此部分亦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合計新台幣6,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培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