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9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未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乃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請求協商,要求將轉讓民間資產公司之債權併入協商處理,表明未併入會有雙重負擔繳納協商月付金之虞,且現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85854號扣薪命令執行中,聲請人收支無法達成平衡,無力負荷每月新臺幣(下同)7,789元之協商月付金而未成立,而聲請人所負如附表所示之無擔保債務為1,778,358元及有擔保債務124,000元,合計1,902,35
8元,現因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9,000元,於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親,業幾無法維生而不能清償債務,並非聲請人有何浪費或故意不利債務清償之行為,而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20
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
清冊、扶養義務系統表、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申請書及財產收支狀況說明書、薪資單、95~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邱煜翰 、 邱培恩 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登記簿、廢車讓渡書等件為證。
㈡聲請人之母親 朱美卿 (00年0月00日生)95及96年度均無任
何所得收入,且名下無財產,而父親 王世明 (00年0月00日生)95、96年度所得收入分別為163,130元、204,590元,每月平均收入分別為13,594元、17,049元,名下亦無財產,目前僅以自己之所得維持基本生活開銷,是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部分,洵屬有據,至其父親得以自己之收入所得維持基本生活,不需由聲請人負扶養義務,故此部分之主張,不應准許。
㈢聲請人於95年至97年所得收入分別為293,130元、241,336
元、299,657元,平均每月薪資分別為24,428元、20,111元、24,971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憑,堪信為真。聲請人主張與邱培恩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參照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程度,亦應考量其目前身陷卡債之窘境,是本院認其每名子女所需扶養費應以申報免稅額每月6,417元(77,000÷12=6,4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為適當,且應與邱培恩各負擔二分之一。而聲請人及其母親係居於高雄市,在兼顧債權人債權之保障,以及聲請人與其母親維持最低人性尊嚴所必需支付之最低生活費用,並斟酌聲請人住所地之生活水準及物價水平後,本院認如以內政部所公布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支出即11,309元,作為聲請人及其母親每月必需生活費用,尚屬合理。是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扶養母親及1名未成年子女後,其薪資客觀上已不足以支付上開費用,更遑論聲請人有清償債務本金之可能,是堪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上揭債務,本件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尚屬有據而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而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李佳容上為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已於99年8月16日下午5時公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一│臺灣銀行│33,000元│├──┼────────────┼────────┤│二│第一商業銀行│87,013元│├──┼────────────┼────────┤│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64,038元│├──┼────────────┼────────┤│四│花旗銀行│145,754元│├──┼────────────┼────────┤│五│荷蘭銀行│193,657元│├──┼────────────┼────────┤│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72,092元│├──┼────────────┼────────┤│七│永豐銀行│284,000元│├──┼────────────┼────────┤│八│玉山銀行│118,220元│├──┼────────────┼────────┤│九│中國信託銀行│132,584元│├──┼────────────┼────────┤│十│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0,000元│├──┼────────────┼────────┤│十一│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42,000元│││公司││├──┴────────────┼────────┤│合計│1,902,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