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撤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撤緩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撤緩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之年籍誤載為「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均更正為「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年籍誤載為「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受刑人實為00年0月00日出生,有其年籍資料1紙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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