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21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家蓁
被 告 曾勝富
兼法定代理 張麗玉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曾勝富、張麗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668元,及其中新
臺幣79,101元自民國109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曾勝富、張麗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曾勝富、張麗玉如以新臺幣79,66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