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五號
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台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新發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己○○
戊○○丁○○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面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壹佰萬元參張,票號IV000070~IV000072;壹拾萬元貳張,票號IU003045~IU003046)(附息票二至五期),准以同額之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度第一期第一次金融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九一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度第一期金融債券,合計共新臺幣(下同)三百二十萬元,為供相對人(其中新發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台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後,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一0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存單到期,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裁定變換提存物,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二四號提存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五期第九次五年期債票,面額合計三百二十萬元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存單即將到期,急須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九一八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一0八號提存書、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號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二四號提存書暨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均影本),及聲請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併相對人台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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