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陳李賀 即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光洋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光洋慈善基金會於民國97年4月28日報經改制前之台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光洋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亦經光洋慈善基金會董事會100年度第
1屆第2次會議決議及台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在案,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舊光洋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100年度第1屆第2次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光洋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