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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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壬股受刑人廖桓瑺上列被告因定執行刑,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原記載「15年3月」,應更正為「15年4月」;「最後事實審」之「案號」欄原記載為「98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應更正為「99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16號判決可資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