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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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請人 李佳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及補正說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及補正說明相關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請詳列包括①財產目錄、②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③債務人自95年
1月起迄今所有任職公司、在職期間、所領薪資若干、是否有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收入、④95年1月起迄今之生活費必要支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暨每月支出扶養費】
㈡、債權人清冊。
㈢、債務人清冊【如「無」者,須註明「無」】。
㈣、最近5年內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低於新臺幣2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㈤、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㈥、列表 陳明 聲請人、受扶養人名下「股票」、「基金」、「保險」明細。並請陳明每月或每年是否有繳納「非屬強制保險」之保險費?金額若干?切勿隱匿。【如「無」者,須註明「無」】
㈦、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民國95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㈧、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典當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其父母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㈨、假如更生通過,更生清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