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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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理人 陳禹安
債務人 陳睿宇
一、債務人陳睿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睿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文君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77,522元
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399%
114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639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