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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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陳念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213,784元
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8.63%
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4,936元
114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73%
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