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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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務人 陳念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表一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213,784元

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8.63%

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表二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4,936元

114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73%

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7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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