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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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王耀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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