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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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9號聲請人甲○○即債權人相對人乙○○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3年11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新臺幣20萬元及其利息,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抵押物之所有人為 吳美貞 ,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7年度拍字第1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五福││1155│建│││74.82│全部│共同擔保建號│││││││││││││五福段185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王雅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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