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5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