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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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營簡字第49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利皇
被 告 楊益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
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03年3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
部分,面積為39.91平方公尺之鐵皮屋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
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柒拾
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28日經由法院拍賣程序購得
台南市○里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位
於其上,同上區段第27建號之三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乙戶,
法院並於102年9月10日點交予原告,惟系爭土地上,尚有如
附圖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03年3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
示A部分,面積39.91平方公尺由被告楊益泩所蓋之鐵皮屋
,即門牌號碼為台南市○里區○○○00號(下稱系爭鐵皮屋
),系爭鐵皮屋至今未拆,嚴重影響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
之完整性。
㈡、對被告抗辯之主張:被告固辯稱系爭鐵皮屋係其父親所搭建
,或又稱係其姐贈與給他云云,然稽諸系爭鐵皮屋原所坐落
的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即係被告,而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吾人
通常係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搭建地上物,甚少會有容許他人
在自己的土地上施設地上物之情形,是被告係於自己土地上
搭建系爭鐵皮屋,當屬常態且不悖於經驗法則;遑論被告先
是辯稱系爭鐵皮屋為其父親所搭建,復又改稱系爭鐵皮屋為
其姐所贈與云云,前後說詞已有矛盾,自然不足採信;況經
鈞院至系爭鐵皮屋之現場履勘測量時,僅見到被告一人管領
系爭鐵皮屋,是系爭鐵皮屋係被告所搭建,堪可認定。
㈢、綜上,本件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被告所搭建之系
爭鐵皮屋占用原告系爭土地,且欠缺合法占有權源,被告屬
無權占有,殆無疑義。準此,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
被告拆屋還地,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應屬有理由。
㈣、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里區○○段○○○○○號土
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為39.91平方公尺之鐵
皮屋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系爭土地於102年3月7日法拍時,其公告上記載有三棟建築
屋,樓房、磚屋、鐵皮屋,是原告已得從公告上知悉有建物
,被告依據憲法第12、15、24條拒絕拆屋還地;102年10月5
日原告請工人來我蓋圍牆,想要將我的博美犬基因改造遷走
,嚇到我的博美犬死亡,造成我美金一仟萬元的損失。我在
台北地檢署提告金管會主委、聯合徵信中心承辦員、主管提
告求償伍佰億台幣損失,另提告中華電信提告一百億元台幣
的損失。本人與原告借貸關係是透過台中蔡先生借款270萬
元,當時我委請台中蔡先生房屋轉增貸,蔡先生故意拖延時
間,造成本人急用錢,才向原告借款,繳款需要支票三個月
三張,然後請蔡先生趕快找銀行申辦房屋轉增貸,他故意拖
延,造成我跳票,我告訴他我會找人跟你算帳,他告訴我你
哥哥 楊鴻銡 阻擋我辦理貸款,過程全部利用監聽、恐嚇阻擋
,使本人數佰億的事業沒有辦法運轉,地方主嫌楊鴻銡透過
管道,從海岸巡防署第六巡防隊非法申請監聽,利用監聽及
恐嚇,阻斷生意買賣及銀行的申請貸款,如此做案世界最大
的公司也會倒,證據如下:我寫存証信函給中華電信,統一
超商,檢察總長, 馬英九 總統,中華電信遞給台北地方檢察
署,冬股檢察官當天,立即舉證海岸巡防署第六巡防隊,有
他瀆職的公文,為了規避我的求償責任,寫我去告他,利用
監聽恐嚇阻斷生意買賣如下:一百年二月八日我去日本吉田
久枝談生意買賣,台中 王耀明 知道消息事先打電話去恐嚇他
,台北 許桂方 先生我去他家三次,想跟他談生意買賣,被恐
嚇兩次,被擋一次,他罵給我聽,第一次利用 謝瑞明 第二次
利用畜犬協會第三次利用本人被拍賣房屋,背後全部楊鴻銡
在唆使搶奪我的事業。包括這三棟房屋被拍賣的來由就是如
此。
㈡、利用監聽恐嚇阻斷銀行申辦貸款,恐嚇對象如下:高雄康校
舉先生手機0000000000,台中蔡先生手機0000000000,台北
洪先生0000000000,台灣銀行經理 蔡附里 先生,臺南市的聯
邦銀行主任 許鄭榮 先生,本人目前的博美犬基因改造養殖工
程,在那兩座沒有點交的建物內,市價佰億至仟億元以上,
地方主嫌楊鴻銡糾眾集結24小時跟監,買賣就恐嚇買方以致
造成房屋土地被拍賣,全國地檢署的檢察官,公權力盡失,
公文全部瞎掰,三十幾位檢察官公文全部瞎掰,十幾年來造
成數百億元的損失,中華電信公用電話以及室內電話,全部
配合做案。
㈢、我的土地會被拍賣,是因為控制錢無法進來十幾年,造成我
土地被拍賣。金管會自己制定法律偽造金融法規。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的判斷:
㈠、按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而不動
產財產權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
效力(即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又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
經登記,不生效力。因之,原告主張為系爭臺南市○里區○
○段○○○○○號土地之所有權,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簿謄
本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度司執
字第76338號民事執行卷審閱系爭不動產業於102年3月7日由
原告標得系爭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
,並由原告於102年6月20日以拍賣為登記原因,辦理系爭13
1號不動產移轉登記完畢,況上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633
8號民事執行案件,亦於102年9月10日執行點交,此亦有被
告簽名於點交筆錄(見上開執行卷102年9月10日點交筆錄)
,因之依上說明及規定,原告為系爭臺南市○里區○○段○
○○○○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自係憲法第15條所規範保障
之財產權人,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權,自可認定。
㈡、按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
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
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中段定有明文。此所謂妨害者,係指以占
有以外方法,客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
使其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而言。而所謂「不法」,僅須所有
人對於行為人之妨害,於法令上並無容忍之義務為已足,並
非以行為人之妨害具有刑事責任或有民事上無效、得撤銷事
由為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裁判要旨參
照)。經查:
⑴、本件系爭臺南市○里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為
原告,已如前述,而被告於系爭新安段第131地號土地上蓋
有鐵皮屋一座,業經本院會同佳里地政事務所及兩造履勘現
場製有勘驗筆錄及經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製有103年3月21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該鐵皮屋確實占用系爭新安段
第131地號土地,面積為39.91平方公尺,應可確認。
⑵、又系爭131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亦據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
76338號民事執行處於101年10月1日執行勘測時載明「為債
務人楊益泩飼養博美狗用」、「有水電,由27建號之水電所
提供」、「據債務人楊益泩稱:為民國98年6月由其建造」
等語(見上開卷101年10月1日筆錄)。復與當時所拍之現場
照片確實有被告楊益泩飼養之博美狗在內,因之系爭131地
號土地上之鐵皮屋為被告楊益泩所蓋用,亦足認定。被告另
外辯詞,自不足採信。
⑶、另查,被告就系爭鐵皮屋占用原告不動產部分,未據被告提
出原告同意被告使用如附圖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103年3月
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為39.91平方公
尺之證據,而被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及其所自述部分,均係
被告自述第三人間所發生之事件,與原告依土地登記等規定
取得法律及憲法上保障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地位無涉。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
○里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臺南市佳里地政事
務所103年3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為
39.91平方公尺之鐵皮屋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㈣、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54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土地測量費用400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
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