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燁勇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徐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書狀誤植為民事「抗告」狀,並誤依抗告程序繳納規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2943
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然上訴人僅誤依抗告程序繳納
抗告費用1000元,尚不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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