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賢
上列上訴人台灣優質蛋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張雅婷 等
二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4,14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