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傳陞
       温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橫山鄉公所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
載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
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
,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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