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順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4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順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如附件)其中犯罪事實欄第2行「新臺幣」之記載應
更正為「銀元」,其餘均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
高30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