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財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12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明財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更正被告所犯本件侵占遺失物之犯行係專科罰金之罪
,被告雖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案紀錄,
惟並不構成累犯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