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惠霞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