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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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5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趙功恆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