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二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二人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被告丙○○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於同年八月十四日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同年十月十四日延長羈押二月;被告乙○○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羈押,於同年十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被告丙○○、乙○○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丙○○著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被告乙○○著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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