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
原告 陳麗娟
被告 葉梅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陳芷萱
法官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徐美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
原告 陳麗娟
被告 葉梅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陳芷萱
法官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