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351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一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補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12年10月31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漏載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