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0號
原告 吳桓銘
被告 胡秀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張皓閎 已與原告達成調解(詳見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867號調解筆錄),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
法官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