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告BQ000-H113051(姓名、住址均詳卷)

(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廸群

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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