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告BQ000-H113051(姓名、住址均詳卷)
(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廸群
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孝妃